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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浦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石小飞与吴天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小飞,吴天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钟吉富,贵州省铜仁市全通汽车运输责任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浦民初字第272号原告石小飞。委托代理人贾花胜。被告吴天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康文。被告钟吉富。被告贵州省铜仁市全通汽车运输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先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先德。原告石小飞与被告吴天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钟吉富、贵州省铜仁市全通汽车运输责任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小飞诉称:2012年4月14日17时50分,贵D×××××号大型普通客车车头与浙G×××××号中型普通客车尾部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浙G×××××号中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原告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住院治疗102天。因事故车辆贵D×××××号大型普通客车投保于财险贵州省铜仁市支公司,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医疗费27636.97元、误工费26694.12元、护理费10200元、伙食补助费3060元、车旅费2040元,合计人民币69631.09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21125.14元,被告方还应赔偿48505.95元。经审查,本院认为,事故车辆贵D×××××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在铜仁全通汽车运输责任有限公司名下,且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支公司,故原告起诉贵州省铜仁市全通汽车运输责任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支公司,被告主体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小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峰松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