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靖民初字第05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龚锦松与朱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锦松,朱同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民初字第0587号原告龚锦松,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倪玲燕,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同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锦松与被告朱同亮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锦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10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缪培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亚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