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28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榆林市建国贸易有限公司与神木县彦荣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建国贸易有限公司,神木县彦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2878号原告榆林市建国贸易有限公司,地址,神木县东兴街南段(面粉厂对面)。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系该公司主任。被告神木县彦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神木县永兴西畖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建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神木县彦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神木县彦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建国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榆林市建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神木县彦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榆林市建国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