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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株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张桂生与李军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生,李军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株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张桂生。委托代理人:叶智光,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亮。原告张桂生诉被告李军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生委托代理人叶智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军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桂生诉称,2010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赊购发射药计货款752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2012年2月2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赊购发射药计货款75000元,由其兄李旗亮代收货物并代为出具欠条一张。被告购货后未按约定偿付货款,仅向原告支付货款38000元,余欠112000元。2012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原告介绍其销售引线,被告以部分引线款扣付所欠原告款项,于2012年12月付清原告货款。但原告协助介绍花炮生产厂家销售引线后,被告又不供货。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所欠原告货款112000元至今未偿付分文。综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所欠原告发射药货款1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军亮既未作出答辩,也未参加本案一审庭审。经审理查明,李旗亮与被告系兄弟关系。2010年10月15日之前,被告多次向原告赊购发射药,并于2010年10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张桂生现金柒万伍仟贰佰元正(2010.11.17之前付清)是实”。2011年1月30日,李旗亮向原告支付货款28000元,并在上述欠条的左下部写明“已付到卖车款贰万捌仟元整(车号赣E327**)”。后被告又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2012年2月25日,李旗亮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张桂生现金柒万伍仟元整。(清明节前付贰万元,余款2012年12月付清)”。2012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一张,承诺内容为“本人与兄李旗亮所欠张桂生发射药货共计壹拾壹万贰仟元整(2010年11月15日本人欠柒万伍仟元,已付三万捌仟元正,2012年2月25日李旗亮欠条柒万伍仟元正)本人承诺自2012年6月起遂步(应为“逐步”)归还。具体计划为:以供应引线扣除部分引线款,归还欠款,由张桂生联系购买引线厂家,引线价格按花炮厂购买价,引线货款扣留30%作为归还张桂生欠款,70%本人收回生产,所欠张桂生欠款从引线货款中扣清为止,本人保证向张桂生联系购买引线厂家及时供货,尽量争取在2012年12月份抵付清所欠货款。”承诺书与两欠条载明款项相差200元,原告自愿放弃。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剩余货款112000元(75200元+75000元-38000元-2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两张欠条、一份承诺书为证据证明,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赊购发射药并出具金额为75200元的欠条,双方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李旗亮向原告出具的金额为75000元的欠条,被告对此书面承诺由其独自负责偿还,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合法有效。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12000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军亮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张桂生支付货款1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被告李军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40元,汇款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按期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钟敢审 判 员  蔡军如人民陪审员  叶永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