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巢诉前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巢湖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斌、含山县德志铸件厂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黄斌,含山县德志铸件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巢诉前保字第00023号申请人:巢湖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团结东路市人大会议中心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6791184-9。法定代表人:吕礼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黄斌。被申请人:含山县德志铸件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含山县林头镇双前村。负责人:黄斌。申请人巢湖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斌、含山县德志铸件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斌、含山县德志铸件厂价值3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巢湖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黄斌、含山县德志铸件厂价值3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巢湖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存秀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