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家沟信用社与马腾、马继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家沟信用社,马腾,马继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家沟信用社。负责人张铁钢,主任。被告马腾,住德惠市。被告马继红,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家沟信用社诉被告马腾、马继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立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