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西执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马兴红与浏阳市先林花炮厂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兴红,浏阳市先林花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0243号申请执行人:马兴红,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浏阳市先林花炮厂。法定代表人:黄先林,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民一终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浏阳市先林花炮厂至今仍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阳市先林花炮厂的账户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 飞执行员 王洪波执行员 周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