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一中刑执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徐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字第1932号罪犯徐奇,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4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4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徐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并处罚金14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张 岩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