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民申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谷红旗与被申请人代雪利、闫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谷红旗,代雪利,闫锦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兰民申字第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谷红旗,男,1969年4月29日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代雪利,女,1974年11月25日生。被申请人闫锦荣,女,1975年11月17日生。申请人谷红旗因与被申请人代雪利、闫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兰考县人民法院(2012)兰民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谷红旗申请再审称,原审查明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从没有借过被申请人的钱,欠条是被申请人自己写的、威逼打骂申请人签的名字,申请人不知道欠条写的什么内容;程序违法,申请人未接到法院的传票及判决,且申请人已在新疆石河子135团工作12年,本案应在申请人居住地管辖审理原审判决结果错误为由,要求再审。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综上,谷红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谷红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映映审判员 李三民审判员 邱进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建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