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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杭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秋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民初字第733号原告:杭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严官巷37号(一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国燕、袁巾国,系公司职工。被告:马秋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温宇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