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商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烟台市节节高建材有限公司与陈震崑、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节节高建材有限公司,陈震崑,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商初字第182-1号原告烟台市节节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栖霞市文化路丝绸公司南,组织机构代码67551381-6。法定代表人孙永涛,经理。被告陈震崑。被告,女,19年月日出生,系被告陈震崑之妻,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节节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震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陈震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节节高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震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如不足此款,直到冻足为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孙玉玲审判员 赵志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佩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