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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坡法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黄立恒与何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恒,何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坡法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黄立恒,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符贤弟,男,31岁,汉族。被告何志平,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恒诉被告何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立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立恒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小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碧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