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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中庙乡人民政府诉灾民抢占援建房屋一审执行裁定书 (55)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庙乡人民政府,敖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中庙乡人民政府。地址:文县中庙乡中庙街。法定代表人陈宝林,系该乡乡长。被申请执行人敖永刚,男,汉族。中庙乡人民政府诉敖永刚行政非诉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作出(2014)文行执审字第55号裁定书。本裁定书生效后,移送执行庭立案执行。本案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这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裁定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逾期后,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侵占的号房屋移交申请人,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缴纳土地置换款6344元。现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缴纳土地置换款元。剩余部分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文执字第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诉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的裁定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文奎助理审判员  张小明助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