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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润来与被执行人江树琳、李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润来,江树琳,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江润来。被执行人江树琳。被执行人李洋。申请执行人江润来与被执行人江树琳、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2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费、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0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侯冻结被执行人江树琳的单位工资,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执字第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