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刑执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1372号罪犯陈某,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30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5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以来能安心改造,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监内组织的各项活动,较好地遵守各项监规纪律。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成绩较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在劳动改造中能吃苦耐劳,任劳任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2012年6月至2014年3月考核达标累计8.8分。经复核,监狱提供的上述材料属实,其刑期已执行二年六个月,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对其假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上事实有罪犯改造情况表、月考核情况、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其父亲签订了帮教协议;福建省南安市司法局诗山司法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假释罪犯陈某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