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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黄亮辉、珠海中珠红旗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黄亮辉,珠海中珠红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7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代表人:杨伟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苏云,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亮辉,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珠海中珠红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旭。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涂永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饶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