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东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万西平与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西平,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东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万西平。被执行人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坡区松江镇卫东村1组。法定代表人叶江,总经理。万西平与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2)眉东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西平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已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并未进行生产经营。现案外人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使用被执行人眉山天健瓷业有限公司的资产,每年向被执行人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支付不少于500万的红利收入。并且本院已作出(2014)眉东执字第30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眉山天健瓷业有限公司在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应得的红利收入2000万元予以扣留并提取至本院。申请执行人万西平在每年提取被执行人提取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在眉山鼎丰瓷业有限公司的红利收入中优先参与分配。其它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万西平同意暂缓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眉东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