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执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覃文武与蔡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文武,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执字第00510号申请执行人覃文武,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华,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覃文武与被执行人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覃文武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华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并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待定)。本院已依法受理覃文武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蔡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蔡华未予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蔡华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5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露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姝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