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催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沅江市绝缘塑料厂、张海军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沅江市绝缘塑料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雨民催字第00999号申请人沅江市绝缘塑料厂,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法定代表人张海军,厂长。委托代理人杨佑明,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沅江市绝缘塑料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0500053/22382933,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湘潭市岳塘区光明商贸部,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长沙雨花亭支行,收款人湘潭市岳塘区唯美商贸批发部,汇票到期日2014年6月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沅江市绝缘塑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沅江市绝缘塑料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文涛人民陪审员 胡睿琦人民陪审员 谢倩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川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