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执字第29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刘华健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华健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2908号罪犯刘华健,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梅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华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6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4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华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华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华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刘华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华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