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平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文与被告孟庆彬、王子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兰平民初字第59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孟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某、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按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3年2月21日,经王某某担保、被告孟某某向原告借款23,000.00元钱,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2月21日,孟某某、王某某二人都在借据上签了名。此款到期后、虽经索要,一直未付。原告诉讼要求二被告还款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孟某某辩称,和王某某有经济往来,2013年2月21日借20,000.00元,利息1、5分,到2013年12月21日还钱,借款10个月利息3,000.00元。共计23,000.00元。王某某担保。2013年2月21日借据,借款人孟某某。担保人王某某。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3,000.00元。借款人孟某某名字是他自己签的名,王某某担保人名字也是他自己签的名。被告王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经王某某担保,被告孟某某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约定2013年12月21日还款。利息1、5分,并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载明:借据,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元,借款时间2013年2月21日,还款时间2013年12月21日。借款人孟某某,担保人王某某。此款到期后,虽经索要,二被告一直未付。上为本案事实并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据、被告孟某某的调查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经被告王某某担保、被告孟某某在原告处借款事实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为被告孟某某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担保内容不明确,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诉讼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某某偿还原告款人民币23,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二、被告王某某对前款的履行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审理费187.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 X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