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陈长清与陈祥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长清,陈祥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陈长清,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陈祥树,男,195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陈长清与原审被告陈祥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2012)延民初字第38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魏 平审判员 王建英审判员 董 青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卫瑞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