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建斌、王其广、陈孟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297号原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胡某,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令羽,男,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潘某某,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2年2月16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3年1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武波,男,南县南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签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艾可书人民陪审员 石春红人民陪审员 梅跃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