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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薛集供用电所与被告刘家显供电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薛集供电所,刘家显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274号原告老河口市薛集供电所。被告刘家显。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市薛集供电所与被告刘家显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老河口市薛集供电所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缴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学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