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信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信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00934号原告宝鸡市信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王家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潘都芬,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培英,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明德门长江丰泽园A座。负责人屠治波,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信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信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告已经履行付款手续。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信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宝鸡市信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姚铁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