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科祥实业有限公司、钟祥礼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科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催字第21号申请人深圳市科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南光大厦1206室。法定代表人钟祥礼,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深圳市科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天津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天津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出具的票号为31300052/23692788,付款行全称:天津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人:承德天宝水泥有限公司,收款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深利方解石矿,出票日期:2013年9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3月1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科祥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刘立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