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鹏飞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002号罪犯张鹏飞,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鹏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案报告人刘克新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保刑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4年4月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鹏飞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1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鹏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