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陈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陈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1040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陈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陈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陈某甲所有的位于横山县城南大街古城西路北侧横山县采油厂院内南楼1幢四单元601室,并由原告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横山县城南大街古城西路北侧横山县采油厂院内南楼1幢三单元502室房(房产证号:横房权证横山字第0013**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某甲所有的位于横山县城南大街古城西路北侧横山县采油厂院内南楼1幢四单元6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秀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旺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