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瑞保字第4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瑞安市东威塑胶有限公司与林显达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市东威塑胶有限公司,林显达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保字第407-1号原告:瑞安市东威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永波。被告:林显达。本院在审理(2014)温瑞商初字第1526号原告瑞安市东威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峰集团有限公司、林显达、蔡裕彬、林显轮、叶志明、徐建丰、林宝莲、林显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东威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林显达享有的中山市长健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6.37%股权(被告林显达出资额3442.5万元,中山市长健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金6375万元;申请保全金额4059781.97元,占公司股权比例6.37%)予以冻结保全。现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东威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林显达享有的中山市长健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6.37%股权(被告林显达出资额3442.5万元;注册资金6375万元;申请保全金额4059781.97元,占公司股权比例6.37%)予以冻结。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就上述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及设定他项权利(保全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二年,若未办理续限手续,期限届满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涂 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景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