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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酒刑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孔垂印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垂印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酒刑执字第152号罪犯孔垂印,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21日,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现在酒泉监狱服刑。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甘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垂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12)张中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2014年4月21日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全忠、韩森出庭履行职责,甘肃省酒泉监狱民警鲁吉章出庭执行公务,罪犯孔垂印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写思想汇报12份,政治考试131分,三课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在从事毛衣编织电脑横机收发劳动中,严格遵守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共记功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孔垂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垂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妍审判员  宋 臻审判员  李 舒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改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