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榕法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蔡飞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揭榕法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飞,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71977********,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安远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31日被行政拘留,2014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蔡飞在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办事处旧寨村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利用赌具“鱼虾蟹”设赌供周某某、杜某某、蔡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廖某某、杜某某、陈某丙(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赌博,每盘以5元至10元为赌注,赔率1赔2倍,以现金结算。2013年12月31日凌晨,该赌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扣押到“鱼虾蟹”赌具1副和赌资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蔡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及赌具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蔡飞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飞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飞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蔡飞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珠娜审 判 员 陈少彬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妙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