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奎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XX霞与潍坊星河国际轻纺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XX霞。被执行人潍坊星河国际轻纺城。法定代表人王学明,负责人。申请执行人XX霞诉被执行人潍坊星河国际轻纺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奎劳人仲案字第(2013)第61号仲裁裁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潍坊市奎文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奎劳人仲案字第(2013)第6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