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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35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3510号原告刘某,男,神木县人,住神木县。被告张某,女,神木县人,住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