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襄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张俊辉申请宣告张明玲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俊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襄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张俊辉,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生,襄汾县赵康镇杨威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甄彦斌,山西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俊辉要求宣告张明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俊辉述称,我妻子张明玲于2010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三年。现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明玲失踪。经查,张明玲,女,1970年4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襄汾县赵康镇杨威村村民,系申请人张俊辉妻子。1993年3月,申请人张俊辉与张明玲依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进行婚姻登记。2010年12月,张明玲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2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明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明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张明玲2010年12月离家出走,并经住所地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等书面证明,期间经多方查找,法院以公告方式查寻,仍然下落不明,依法应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张俊辉作为被宣告失踪人之夫,申请宣告张明玲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明玲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韩东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