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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刑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魏守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唐刑终字第146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上诉人、被告人魏守春,1951年4月2日,;涉嫌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辩护人李恒,律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守春犯原审案由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守春犯原审结案案由,判处……(写明判决结果)。被告人魏守春不服,以……(概述上诉的理由)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具体写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健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丽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