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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1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万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1308号原告万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余学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育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