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1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万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1308号原告万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余学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育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