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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中民一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龙福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静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静宇,龙福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民一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静宇,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周,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福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秀健,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静宇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阳信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一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静宇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周,被上诉人龙福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秀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信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一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阳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韩现文代理审判员  刘 洋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