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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商初字第06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宿迁泰山管桩有限公司与张二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商初字第0628号原告宿迁泰山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昭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仲春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二礼,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泰山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二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泰山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3元,减半收取105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路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