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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酒刑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孙亮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酒刑执字第168号罪犯孙亮,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19日,甘肃省敦煌市人,现在酒泉监狱服刑。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2008)敦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2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2月19日作出(2008)酒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以(2010)酒刑执字第658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2014年4月21日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写思想汇报12份,政治考试122分,三课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在从事毛衣编织电脑横机操作劳动中,严格遵守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共记功3次,被评为2010、2011、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孙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妍审判员  黄玉杰审判员  李 舒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改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