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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闫建勇与崔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建勇,崔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146号原告闫建勇。被告崔双。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原告闫建勇诉被告崔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上述地址给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但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虽然提供有被告的住址,但住址不详,致使应诉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及第三人的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建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安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小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