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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武汉中材国建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中材国建建材有限公司,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中材国建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新洲支行账户:42×××73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宋福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