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谢镜林行政许可、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安行初字第8号起诉人谢镜林。起诉人谢镜林起诉称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行政许可法》之规定,安远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发拆许字(2010)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没有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没有告知起诉人申请听证的权利,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重大财产权,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安远县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拆许字(2010)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2010年9月25日曾经有包括起诉人谢镜林在内的54人署名向本院要求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安远县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拆许字(2010)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时发现该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并且有355户当时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占总数481户的74%,为减少诉累,在多次作出解释后口头告知其不予受理。此后,经政府做工作,先后又有111户(含曾经要求起诉的40多户)陆续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占总拆迁户的97%。但在该区域拆迁接近尾声时,仍有少部分人员坚持使用最初于2010年9月及其后书写的附有54人签名复印件的旧诉状起诉,并要求法院作出书面答复。经初查,复印件中的54人有的已经明确表示不诉,有的已经死亡,有的近年没有再来法院表达过诉求无法联系,故针对仍然坚持来本院当面表达诉求的起诉人分别予以答复。经审查,安远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拆许字(2010)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于同日发出拆迁公告并在公告中告知诉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起诉人初次提起行政诉讼时已经是公告公示日期6个多月之后,拆迁工作也已推进多时,大多数拆迁户已和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起诉人最初起诉时即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谢镜林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英平审判员 陈兴芳审判员 肖素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忠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