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贪污罪、林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锋,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245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志锋,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后厝社区居委会主任。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贪污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蔡书榕、盛庆川,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系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刑诉(2014)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贪污罪、林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咚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锋及其辩护人蔡书榕、盛庆川、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1998年,泉州市人民政府在本区东海街道后厝社区设立东海电镀集控区,该集控区设有多家电镀企业。1998年以来,被告人陈志锋先后担任本区东海街道后厝社区居委会委员、主任,主要负责东海电镀集控区内企业的排污等现场协调、管理工作及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自1998年至2010年,被告人陈志锋利用职便,先后非法收受东海电镀集控区内企业人员李某甲、黄某甲、刘某某等10人及后厝社区居民陈某甲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78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情况分述如下:1.东海集控区明益电镀厂厂长王某某为了该企业在排污、卫生等问题得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关照,于1998年至2007年的每年春节期间,到本区东海街道后厝社区滨兴巷38号即被告人陈志锋的家中送给陈共计5000元。2.东海集控区江北电镀厂负责人李某乙为了该企业在排污、卫生等问题得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关照,于1999年至2004年的每年春节期间,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家中送给陈共计3000元。3.东海集控区新美电镀厂傅某某为了该企业在排污、卫生等问题得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关照,于1999年至2008年的每年春节期间,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家中送给陈共计5000元。4.东海集控区文居电镀厂负责人薛某某为了该企业在排污、卫生等问题得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关照,于2000年至2009年的每年春节期间,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家中送给陈共计20000元。5.东海集控区泉州佳益电镀厂负责人刘某某为了该企业在排污、卫生等问题得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关照,于2000年至2009年的每年春节前夕,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家中送给陈共计30000元。6.东海集控区祺峰电镀厂负责人苏某某为了该企业在排污、卫生等问题得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关照,于2001年至2008年的每年春节期间,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家中送给陈共计24000元。7.东海集控区凌盛电镀厂负责人李某甲为了该企业在排污、卫生、拆迁等问题得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关照,于2004年、2006年的春节期间及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家中送给陈共计35000元。8.东海集控区祖兴电镀厂负责人陈某乙为了该企业在排污、卫生等问题得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关照,于2004年至2009年的每年春节期间,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家中送给陈共计10000元。9.东海电镀厂污水处理站负责人黄某甲为了向集控区内电镀企业筹集资金及对污水处理站运行监管等方面得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关照,于2005年至2007年每年的春节期间,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家中送给陈共计30000元。10.东海街道后厝社区高利宝礼品公司总经理陈某丙为了该公司员工子女就读后厝社区小学得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关照,于2007年至2009年的每年春节前夕,指派该公司财务人员伍某某送给被告人陈志锋共计6000元。11.东海街道后厝社区居民陈某甲为了承包位于该社区的泉州海天染整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池的土方工程上得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关照,于2010年7月份的一天,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家中送给陈10000元。2013年8月份,丰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查处其他案件时掌握被告人陈志锋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即于同月13日对被告人陈志锋采取“两规”措施,后将被告人陈志锋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移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案发后,被告人陈志锋退出全部赃款暂扣于丰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二)贪污事实2007年8月,丰泽区东海街道后厝社区居委会决定在社区内安装监控设施,并由时任后厝社区居委会主任的被告人陈志锋负责联系安装监控工程的厂家。尔后,被告人陈志锋联系了晋江市青阳瑞迪通电子行负责人黄某乙,黄某乙提出该工程报价为165000元。被告人陈志锋即与东海街道党工委下派到后厝社区居委会挂职任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林某某(兼任东海街道武装部副部长)商议后,同意让黄某乙以135000元的报价承接后厝社区监控工程,同时要求黄某乙在135000元的工程造价上再加30000元,多报的30000元由被告人陈志锋、林某某均分。2007年8月13日,后厝社区居委会与晋江市青阳瑞迪通电子行签订施工合同,由晋江市青阳瑞迪通电子行在后厝社区安装监控设施。同年12月,监控设施安装完毕,被告人陈志锋、林某某签批了工程款165000元支付给黄某乙,黄某乙即将其中的30000元通过集控区凌盛电镀厂负贵人李某甲分别转交给被告人陈志锋、林某某各15000元。被告人陈志锋、林某某将所分的15000元用于个人消费。2013年8月份,丰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查处被告人陈志锋非法收受他��贿赂款一案时,陈志锋如实供述了其与被人林某某合伙侵占后厝社区款项3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丰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了其与告人陈志锋合伙侵占后厝社区款项3万元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15000元暂扣于丰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志锋身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被告人陈志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财物30000元,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志锋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决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志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贪污��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志锋、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二人犯贪污罪及贪污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陈志锋对指控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有异议,认为部分指控与事实不符,其仅收到部分行贿人行贿款合计54000元。其辩护人辩称陈志锋凭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实陈志锋受贿20000元。经审理查明:(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1998年,泉州市人民政府在本区东海街道后厝社区设立东海电镀集控区,该集控区设有多家电镀企业。该集控区位于后厝社区,集控区内企业的卫生、排污等问题由社区进行现场管理和协调。1998年以来,被告人陈志锋先后担任本区东海街道后厝村(居)委会委员、主任、党支部委员,主要负责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自1998年至2010年,被告人陈志��利用职便,先后非法收受东海电镀集控区内企业人员李某甲、黄某甲、刘某某等9人及后厝社区居民陈某甲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63000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1.东海集控区明益电镀厂厂长王某某为了该企业在排污、卫生等问题得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关照,于1999年至2004年的其中几个春节期间,到本区东海街道后厝社区滨兴巷38号即被告人陈志锋的家中送给陈共计5000元。2.东海集控区江北电镀厂负责人李某乙为了该企业在排污、卫生等问题得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关照,于1999年至2004年的其中几个春节期间,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家中送给陈共计3000元。3.东海集控区新美电镀厂傅某某为了该企业在排污、卫生等问题得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关照,于1999年至2008年的其中几个春节期间,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家中送给陈共计5000元。4.东海集控区薛某某电镀厂负责人薛某某为了该企业在排污、卫生等问题得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关照,于2000年至2008年的每年春节期间,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家中送给陈共计18000元。5.东海集控区泉州佳益电镀厂负责人刘某某为了该企业在排污、卫生等问题得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关照,于2000年至2008年的每年春节前夕,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家中送给陈共计27000元。6.东海集控区祺峰电镀厂负责人苏某某为了该企业在排污、卫生等问题得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关照,于2001年至2008年的每年春节期间,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家中送给陈共计24000元。7.东海集控区凌盛电镀厂负责人李某甲为了该企业在排污、卫生、拆迁等问题得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关照,于2004年、2006年的春节期间及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家中送给陈共计35000元。8.东海电镀厂污水处理站负责人黄某甲为了向集控区内电镀企业筹集资金及对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等方面得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关照,于2005年至2007年分三次,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家中送给陈共计30000元。9.东海街道后厝社区福建高利宝装饰礼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丙为了该公司员工子女就读后厝社区小学得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关照,于2007年至2009年的每年春节前夕,指派该公司财务人员伍某某送给被告人陈志锋共计6000元。10.东海街道后厝社区居民陈某甲为了承包位于该社区的泉州海天染整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池的土方工程上得到被告人陈志锋的支持,于2010年7月份的一天,送给陈10000元。2013年8月份,丰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查处其他案件时掌握被告人陈志锋收受他人贿赂的线索,即于同月13日对被告人陈志锋采取“两规”措施,后于同月21日将被告人陈志锋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移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案发后,被告人陈志锋退出全部赃款暂扣于丰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王某某(明益电镀厂厂长)、李某乙(江北电镀厂负责人)、傅某某(新美塑料厂负责人)的证言及其三人辨认被告人陈志锋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其三人电镀厂均设立在后厝社区的东海电镀集控区内,1998年陈志锋为后厝村委会委员,后为村(居)委会主任,负责集控区现场管理,监督电镀厂的卫生和排污。其三人为和陈志锋搞好关系,使电镀厂正常经营,于1999到2007年春节期间,分别到陈志锋家中向陈贿送累计款项5000元、3000元、5000元。但由于时间关系,无法记清每次贿送的具体时间和金额。证人薛某某(文居电镀厂负责人)、刘某某(佳益电镀厂负责人)、苏某某(祺峰电镀厂负责人)的证言及其三人辨认被告人陈志锋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其三人电镀厂均设立在后厝社区的东海电镀集控区内,1999年陈志锋为后厝村委会委员,后为居委会主任,负责集控区现场管理,监督电镀厂的卫生和排污。其三人为和陈志锋搞好关系,使电镀厂正常经营,薛某某、刘某某于2000到2008年春节期间,苏某某于2001年至2008年春节期间,分别每年到陈志锋家中向陈贿送2000元、3000元、3000元,款项合计分别为18000元、27000元、24000元。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及其辨认被告人陈志锋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04年至2009年在后厝社区的东海电镀集控区内办电镀厂,陈志锋为后厝社区主任,其为与陈搞好关系,使电镀厂可以顺利经营,分别于2004年一天、2006年春节期间,贿送陈志锋各10000元。2009年电镀厂拆迁,其为获得得到更好的理赔方案,便找兼任运迁小组的陈志锋帮忙,事后,为了答谢陈志锋,其于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在陈家中向陈贿送15000元。证人黄某甲的证言及其辨认被告人陈志锋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自2003年至2009年分管后厝社区污水处理站的工作,此期间,陈志锋为后厝社区主任,也是电镀集控区的现场管理人员。其为与陈志锋搞好关系,使陈不对污水处理站进行刁难,分别于2005年至2007年分三次贿送陈志锋款项合计30000万。2005年污水处理站一些设备老化,要向集控区内的企业筹集资金更换设备,其便找陈志锋帮忙,陈答应并找电镀厂协调此事,后集控区召开企业业主委员会的时候,成功筹集到资金并顺利更换了设备。其为感谢陈志锋的帮忙,送给陈10000元。2006年集控区召开企业业主委员会决定由陈志锋负责加强对污水处理站投药运行等行为进行监管,并给予陈一定的补贴,但未规定补贴由谁发放。其为与陈志锋搞好关系,让陈不要找污水站麻烦,便分别于2006年、2007年分别向陈贿送款项各10000元。证人伍某某(福建高利宝装饰礼品有限公司职员)的证言,证实2006年公司为让公司外来职工子女能就读后厝社区华侨小学,找到社区主任陈志锋帮忙协调,经陈协调,其所在公司外来职员子女成功就读该社区华侨小学。2007年春节期间,上述子女的父母便组织了2000元要感谢陈志锋,其便按老板陈某丙的指示将该款项及一条皮带交给陈志锋。同样为感谢陈志锋的帮忙协调其所在公司外来职员子女成功就读该社区华侨小学事宜,2008、2009年春节期间,其将款项各2000元、皮带各一条交给陈志锋。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泉州海天染整有限公司要在其所在社区建设污水处理池,当时的社区主任谢胜利让其承建该污水处理池的土方工程,工期约两个月。完工后,其分别送给谢胜利和陈志锋各10000元。2.后厝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换届选举公告,证实陈志锋在社区的任职情况,自2003年8月至2009年8月任后厝社区居委会主任。3.丰泽区纪委纪检室出具的陈志锋归案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8月份,丰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查处其他案件时掌握被告人陈志锋收受他人贿赂的线索,即于同月13日对被告人陈志锋采取“两规”措施,后于同月21日将被告人陈志锋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移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4.暂收条一份,证实被告人陈志锋退出200000元暂扣于丰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5.被告人陈志锋的供述,证实其于1993年8月至2003年8月任后厝村委会委员、党支部委员,2003年8月至2009年8月任后厝社区主任。东海电镀集控区设置在后厝社区内,其为集控区的现场管理人员,职责是帮助集控区内的企业协调矛盾,监管集控区内企业排污等。电镀厂、污水处理站负责人,为与其搞好关系,逢年过节会对其送礼,具体情况如下:(1)明益电镀厂厂长王某某于1998年至2004年的其中几个春节期间,到其家中送给其送礼,几次款项合计5000元。(2)江北电镀厂负责人李某乙于1999年至2004年的其中几个春节期间,到其家中送给其送礼,几次款项合计3000元。(3)新美塑料厂傅某某于1999年至2008年的其中几个春节期间,到其家中送给其送礼,几次款项合计5000元。(4)薛某某电镀厂负责人薛某某为了该企业在排污、卫生等问题得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关照,于2000年至2009年的每年春节期间,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家中送给陈共计20000元。(5)泉州佳益电镀厂负责人刘某某于2000年至2009年的每年春节前夕,到其家中送礼,送些补品,里面都会放一个3000元的红包,合计30000元。(6)祺峰电镀厂负责人苏某某于2001年至2008年的每年春节期间,到其家中送礼,送些补品,里面都会放一个3000元的红包,八年合计24000���。(7)凌盛电镀厂负责人李某甲于2004年、2006年的春节期间两次到其家中送其现金各10000元,合计20000元。2009年因集控区拆迁,其为运迁小组成员,其为李某甲争取比较好的赔偿数额,2009年10月左右,李到其家中送其15000元。(8)污水处理站负责人黄某甲为了向集控区内电镀企业筹集资金及对污水处理站运行监管等方面得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关照,于2005年至2007年每年的春节期间,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家中送给陈共计30000元。此外,其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如下贿赂:(1)福建高利宝装饰礼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丙于2007年至2009年的每年春节前夕,都会让其到该公司,该公司财务每次拿一盒装有皮带一条、现金2000元的神盒给其,三年合计现金6000元。(2)2010年间,泉州海天染整有限公司要建污水池需用到其所在社区部分空地,社区要求污水池必须由社区承包,其向社区主任谢清煌表示其欲承包该工程。后该工程交由社区居民陈某甲承包,其遇到陈某甲时表示该工程如果赚钱,需一起分。工程完成后的一天,陈某甲在社区路上遇到其,将10000元现金给其以感谢其未阻挠工程事宜。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互相关联,取证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依据。(二)贪污事实2007年8月,丰泽区东海街道后厝社区居委会决定在社区内安装监控设施,并由时任后厝社区居委会主任的被告人陈志锋负责联系安装监控工程的厂家。尔后,被告人陈志锋联系了晋江市青阳瑞迪通电子行负责人黄某乙,黄某乙提出该工程报价为165000元。被告人陈志锋即与东海街道党工委下派到后厝社区居委会挂职任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林某某(兼任东海街道武装部副部长)商议后,同意让黄某乙以135000元的报价承接后厝社区监控工程,同时要求黄某乙在135000元的工程造价上再加30000元,多报的30000元由被告人陈志锋、林某某均分。2007年8月13日,后厝社区居委会与晋江市青阳瑞迪通电子行签订施工合同,由晋江市青阳瑞迪通电子行在后厝社区安装监控设施。同年12月,监控设施安装完毕,被告人陈志锋、林某某签批了工程款165000元支付给黄某乙,黄某乙即将其中的30000元通过集控区凌盛电镀厂负贵人李某甲分别转交给被告人陈志锋、林某某各15000元。被告人陈志锋、林某某将所分的15000元用于个人消费。2013年8月份,中共丰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查处被告人陈志锋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一案时,陈志锋如实供述了其与被人林某某合伙侵占后厝社区款项3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月19日林某某主动到丰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了其与陈志锋合伙侵占后厝社区款项3万元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贪污款15000元暂扣于丰泽区纪律检��委员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黄某乙、李某甲的证言及其二人辨认被告人陈志锋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前后,李某甲介绍黄某乙承接后厝社区居委会监控工程,黄查看现场后报价165000元。几天后,经陈志锋与黄某乙协商,工程造价最终确定为135000元。过后一天,陈志锋与林某某到李某甲办公室,提出仍以165000元的工程造价签订协议,多出的30000元是陈与林自己要的。李将该情况告诉黄某乙,黄表示同意。后来,工程顺利完工,工程款支付后,黄某乙拿现金30000元给李某甲让其转交给陈志锋和林某某,李便分别让陈志锋和林某某到其厂里各取走现金15000元。2.施工合同书、验收报告书、收款收据,证实后厝社区居委会监控工程造价1650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款分两次全额支付完毕。3.干部基本信息登记表、任职批复、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某某的任职情况及身份信息。4.中共丰泽区纪委出具的暂收条、工作说明、情况说明,证实丰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陈志锋进行“双规”审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丰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赃款15000元,并提交一份违纪情况说明,陈述该款项来源。5.被告人陈志锋、林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后厝社区居委会决定安装监控,陈志锋到李某甲厂里看到该厂的监控设备效果不错,后李某甲介绍黄某乙承建社区的监控工程。黄某乙到现场查看后报价165000元,其二人商量按135000元的造价让黄承建,黄表示同意。尔后,其二人商量工程仍以165000元签定协议,多出的30000元其二人平分。工程顺利完工,工程款支付后,黄某乙拿30000元给李某甲让其转交给其二人,其二人分别到李某甲厂里各取走现金15000元。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互相关联,取证程序合法,本院��以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依据。公诉机关指控祖兴电镀厂负责人陈某乙为了该企业在排污、卫生等问题得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关照,于2004年至2009年的每年春节期间,到被告人陈志锋的家中送给陈共计10000元。经查,证人陈某乙对此予以证实,被告人陈志锋供述陈某乙曾通过陈某乙弟弟分三次送其4000元,陈志锋的供述与陈某乙的证言无法相互印证,综上,本院认为该笔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陈志锋供述其分别于2000年至2009年的每年春节期间,收受薛某某、刘某某贿赂款20000元、30000元。但证人薛某某、刘某某最后的证言证实其二人仅分别于2000年至2008年的每年春节期间,向陈志锋分别贿送18000元、27000元,本院采信证人证言,认定陈志锋分别收受薛某某、刘某某贿赂款18000元、27000元。证人王某某、李某乙、傅某某、薛某某、刘某某、苏某某、李某甲、黄某甲、伍某某、陈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陈志锋的供述可印证陈利用其在社区任职的便利条件,收受上述十名证人贿赂款合计163000元。陈志锋及其辩护人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锋身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16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被告人陈志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财物30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陈志锋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陈志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贪污罪行,是自首,对其犯贪污罪部分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志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陈志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二、被告人林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期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将被告人陈志峰、林某某已分别退出的贪污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各15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丰泽区东海街道后厝社区居民委员会;没收被告人陈志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63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车财发人员陪审员彭和平人民陪审员 张义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镇中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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