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8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华吉等4人与被执行人张忠宝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吉,张桂香,王晓辉,王腾蛟,张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833-1号申请执行人王华吉,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齐山镇玉甲村。申请执行人张桂香,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齐山镇玉甲村。申请执行人王晓辉,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大曹家村。申请执行人王腾蛟,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大曹家村。被执行人张忠宝,男,汉族,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兴华委八组XXX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2)招民初字第2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忠宝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8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忠宝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有保险理赔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忠宝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保险理赔款97929.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大强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