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执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赡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许某,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82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农民。申请执行人许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许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庭外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1999)平区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刚审判员  刘启生审判员  陈传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洪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