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赡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许某,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82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农民。申请执行人许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许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庭外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1999)平区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刚审判员 刘启生审判员 陈传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洪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