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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张占文与吴继军、赤峰市蒙达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太保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中保赤峰市分公司东城区营销服务部、徐树明、太保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文,吴继军,赤峰市蒙达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东城区营销服务部,徐树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宽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张占文,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朱秀林,男,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吴继军,住赤峰市宁城县。被告赤峰市蒙达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继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昶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昌勇,女,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东城区营销服务部。负责人陈海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文广,男,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树明,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姜跃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晓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秀文,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占文与被告吴继军、赤峰市蒙达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东城区营销服务部、徐树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12日、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占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秀林,被告吴继军暨赤峰市蒙达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昌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东城区营销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孙文广、��告徐树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梅晓红、张秀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6日7时许,被告吴继军驾驶蒙D685**号大型普通客车沿邦宽线由宽城方向往孟子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二道坡路段时,由于路面结冰,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滑,与相对方向行驶被告徐树明驾驶的冀HCX3**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载:鲁俊来、陈国林、徐宝春、宋立新、张占文)相刮撞,造成鲁俊来、陈国林、徐宝春、宋立新、张占文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宽城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吴继军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徐树明负事故次要责任,陈国林等人无事故责任。蒙D685**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被告赤峰市蒙达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冀HCX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支公司投保。我受伤后在宽城县医院住院治疗14天。伤情为:1、右锁骨骨折,2、左大腿皮下血肿,3、左股外侧肌部分断裂,4、右耳挫裂伤。医疗费9762.48元、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28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22082.48元。综上所述,我的身体伤害是被告吴继军、徐树明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六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请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吴继军辩称,我驾驶的蒙D685**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是赤峰市蒙达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该车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东城区营销服务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事发当日应徐树明(肇事司机)、郝守存��宋立新等五人雇主)要求,垫付3000元用于伤员治疗。2014年3月3日宽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收取治疗费等押金7000元。我驾驶的车辆已经按规定投保相关的险种,并且所有保险均在有效期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赤峰市蒙达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吴继军是我公司的司机,由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辩称,1、对此次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吴继军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各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2、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东城区营销服务部辩称,1、对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三者险无异议。同意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责70%承担赔偿责任。2、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被告徐���明辩称,对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无异议,我的车在太保承德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辩称,1、对此次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2、根据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约定,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因此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3、我公司不承担本案鉴定费用及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6日7时许,被告吴继军驾驶蒙D685**号大型普通客车沿邦宽线由宽城方向往孟子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二道坡路段时,由于路面结冰,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滑,与相对方向行驶被告徐树明驾驶的冀HCX3**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载鲁俊来、陈国林、徐宝春、宋立新、张占文)相刮撞,造成鲁俊来、陈国林、徐宝春、宋立新、张占文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吴继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徐树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鲁俊来、陈国林、徐宝春、宋立新、张占文无事故责任。蒙D685**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赤峰市蒙达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吴继军系其该公司的司机,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东城区营销服务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冀HCX3**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徐树明,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2万元共4座,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另查明,被告徐树明驾驶的冀HCX3**号小型普通客车根据保险��同约定,载人为4人,被告徐树明驾驶的冀HCX3**号小型普通客车实际载人为5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徐树明驾驶的车属于超载。被告赤峰市蒙达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给原告张占文垫付医疗费2000元,被告徐树明给原告张占文垫付医疗费489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张占文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住院治疗14天,诊断为:1、右锁骨骨折,2、左大腿皮下血肿,3、左股外侧肌部分断裂,4、右耳挫裂伤。原告张占文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0251.48元,误工费6090元(70天×87元/按河北省2013年度建筑业平均工资),护理费840元(14天×60元),住院伙食补助700元(14天×5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8181.48元。上述事实,原告方出示的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责任情况;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病历、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单据、病人费用清单、交通伤专用诊断证明书、承德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11月、2013年12月、2014年1月工资表及承德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停发工资证明证实了原告张占文伤情及经济损失情况;被告吴继军提供的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证实被告吴继军投保情况及驾驶情况;被告徐树明提供的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证实被告徐树明投保情况及驾驶情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证实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告徐树明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负赔偿责任。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核,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吴继军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徐树明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吴继军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徐树明负事故次要责任,鲁俊来、陈国林、徐宝春、宋立新、张占文无事故责任。此认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吴继军驾驶的蒙D685**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是赤峰市蒙达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吴继军系其该公司的司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赤峰市蒙达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是蒙D685**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但应给本次事故中受伤的其他第三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医疗费中预留相应的份额。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限额的部分由被���赤峰市蒙达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按责赔偿。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的部分,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东城区营销服务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张占文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对其损失进行赔偿,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以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约定,超载免赔为由拒绝赔偿,由此引发了保险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原告张占文的病历中没有医嘱要求增加营养,故对原告张占文要求支付营养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张占文受到的损害没有达到严重程度,故对原告张占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二条二项,第四十九条(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占文医疗费2000元,误工费6090元,护理费84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923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东城区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占文医疗费8251.48元,住院伙食费450元合计8701.48元的70%即6091.04元。三、被告徐树明赔偿原告张占文医疗费8251.48元,住院伙食费450元合计8701.48元的30%即2610.44元。扣除被告徐树明已给原告张占文垫付医疗费489元,还应赔偿原告张占文2121.44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1270元,由被告赤峰市蒙达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9元,由被告徐树明负担381元。被告赤峰市蒙达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给原告张占文垫付医疗费2000元,应在保险赔款中退还给被告赤峰市蒙达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11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静坡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