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1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鸿忠、王常蕾申请执行尹炳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4)包执字第01080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鸿忠,王常蕾,尹炳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1080号申请执行人王鸿忠。申请执行人王常蕾。被执行人尹炳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一初字第02137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82000元及利息13320元,承担诉讼费9320元、执行费4330元,合计3089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2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炳和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089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2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