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刑执字第52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吴忠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5282号罪犯吴某,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作出(2012)嘉秀刑初字第6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5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刻苦钻研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吴某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7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健审判员 蔡能娜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皖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