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行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沈耀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耀美,廖金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244-2号申请执行人沈耀美,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金妃,女,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沈耀美与被执行人廖金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但均查无被执行人存款、房产及车辆。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奇仁审判员 沈国兴审判员 杨志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