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韩建民与韩抗战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民,韩抗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272号申请执行人韩建民,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抗战,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建民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27160元,案件诉讼费488元,执行费321元,合计279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韩抗战与申请执行人韩建民已私下和解,申请执行人韩建民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书是申请执行人韩建民真实意思表达,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批准,执行费161元由申请执行人韩抗战承担,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临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明利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